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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读】存款保险条例正式公布,对百姓有啥实际影响?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19/3/11     浏览次数:    
  关于存款保险你应当知道的8件事
  问题一:存款保险制度是个啥?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
  对广大存款人而言,这是一项保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措施。我们国家的居民或许对此有些陌生,但其实世界上已有11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特别是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中,多国存款保险制度有效避免了挤兑的发生,最大限度地保护了普通储户的利益。
问题二:最高偿付限额有多少?
  百姓最关心的就是最高偿付限额。这次公布存款保险条例明确,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专家表示,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银行所有存款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加起来在50万元以内的,全额赔付。
问题三:偿付限额为什么定为50万?
  偿付限额是存款保险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从国际上看,偿付限额一般是人均国内生产总值(GDP)的2~5倍,例如美国为5.3倍,英国为3倍,韩国为2倍,印度为1.3倍。
  《存款保险条例》将偿付限额设为50万, 约为2013年我国人均GDP的12倍,远高于国际一般水平。据测算,偿付限额设为50万元,能够为99.5%以上的存款人(包含各类企业)提供100% 的全额保护。
  问题四:50万以上的安全保障在哪里?
  实行限额偿付,并不是限额以上存款就没有安全保障了。
  从国际经验看,即使个别银行出现问题,通常是通过市场手段促成好银行收购问题银行,将问题银行的存款转移到好银行,使存款人得到充分保护。
  确定偿付限额的时候,考虑到限额以上的人群有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这部分存款人自己会进行较好的风险管理。
问题五:为什么有的存款不承保?
  虽然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都被要求应当参加存款保险,但并非所有存款都在保护范围内。
  根据规定,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但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
  专家表示,将少数特定存款排除在存款保险保护范围之外,有利于发挥市场约束机制作用,促进银行业的稳健发展。
问题六:保费需要个人承担吗?
  虽然存款人是受益者,但存款人并不需要交保费。存款保险的投保人是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而非存款人。
  问题七:万一银行破产了,谁来赔?
  这次专门成立一个存款保险基金,管理和运用存款保险基金。
  问题八:对银行股有何影响?
  对银行来说,可能会因“存款搬家”而对业绩造成负面影响。不过,竞争变大下各家银行估计也会使出浑身解数,力求差异化发展,说不定会提高银行的核心竞争力。
  当然,各家银行情况也不同,某机构在一份研报中分析了各家银行业绩可能下滑的比例,有的在3%以内,有的受影响大,均超过4%。
  个人存款建议
  存款保险制度来了,对百姓有啥实际影响?该怎么办?
  1、储户不能再停留在“银行不会倒闭”的老观念上,要正确认识“银行也是企业,经营不善一样会倒闭”——那不是万能的保险箱,你的钱仅仅是交给他打理而已!
  2、不要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大额储蓄存款可多选几家银行。如果最高保50万,那么很简单——你有100万最好就存两家银行咯!
  3、凡是存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都算在其中。所以无需因为“有的银行保有的银行不保”的困扰而“存款腾挪”。
  4、你也不需要像买保险那样出钱,这笔钱一般银行出,和我们储户没关系。每个银行都要为自己的存款买保险,交到名叫“存款保险基金”的机构中,当然了费率也不一样。
  5、不要简单的以哪家银行利率高就存哪家银行,高利率伴随高风险同样适用于百姓存款。从长远看,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你还是需要将安全性的考虑放在重要位置。
  6、别把理财产品当储蓄存款,这个是不保的!
  7、保险存款制度是为储户的存款加上的一层保障,也是风险提示,这意味着银行不再是绝对安全的港湾,存款并非长久之计。你有100万,可以分两家银行存,可是如果1000万呢?明显分20家银行太麻烦——还得学着去投资去理财呀。
  8、咦,是不是怕了呀,感觉好危险的样子!实际上,正好相反,存款保险制度无论是从立法来讲,还是从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来说,都是加强和完善对存款人的保护,使存款人的存款更安全!
  9、国际金融监督和咨询机构金融稳定理事会,在2011年11月4日发布了包括中国银行在内的全球29家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经过几次调整,目前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三家进入全球重要银行名单。中国银监会也发布了《商业银行全球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披露指引》。按照《指引》要求,信息披露银行扩大至13家,包括五大国有商业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平安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等8家股份制商业银行。这13家银行即可视为中国的“系统重要性银行”,这些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更为严格,风险管理水平更高,因而具有更强吸收存款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60号]
  《存款保险条例》已经2014年10月29日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李克强
  2015年2月17日
  存 款 保 险 条 例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投保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
  投保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适用前款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对存款保险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存款保险,是指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
  第四条 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但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
  第五条 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后,即在偿付金额范围内取得该存款人对投保机构相同清偿顺序的债权。
  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存款的偿付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六条 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投保机构交纳的保费;
  (二)在投保机构清算中分配的财产;
  (三)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运用存款保险基金获得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发布与其履行职责有关的规则;
  (二)制定和调整存款保险费率标准,报国务院批准;
  (三)确定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
  (四)归集保费;
  (五)管理和运用存款保险基金;
  (六)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采取早期纠正措施和风险处置措施;
  (七)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及时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
  (八)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职责。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由国务院决定。
  第八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开业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投保手续。
  本条例施行后开业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投保手续。
  第九条 存款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费率标准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存款结构情况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的累积水平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投保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
  第十条 投保机构应当交纳的保费,按照本投保机构的被保险存款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确定的适用费率计算,具体办法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
  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要求定期报送被保险存款余额、存款结构情况以及与确定适用费率、核算保费、偿付存款相关的其他必要资料。
  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每6个月交纳一次保费。
  第十一条 存款保险基金的运用,应当遵循安全、流动、保值增值的原则,限于下列形式:
  (一)存放在中国人民银行;
  (二)投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债券以及其他高等级债券;
  (三)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第十二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自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存款保险基金收支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并编制年度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存款保险基金的收支应当遵守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并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职责,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核查:
  (一)投保机构风险状况发生变化,可能需要调整适用费率的,对涉及费率计算的相关情况进行核查;
  (二)投保机构保费交纳基数可能存在问题的,对其存款的规模、结构以及真实性进行核查;
  (三)对投保机构报送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对核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告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参加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并与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金融管理部门、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通过信息共享机制获取有关投保机构的风险状况、检查报告和评级情况等监督管理信息。
  前款规定的信息不能满足控制存款保险基金风险、保证及时偿付、确定差别费率等需要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要求投保机构及时报送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发现投保机构存在资本不足等影响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情形的,可以对其提出风险警示。
  第十六条 投保机构因重大资产损失等原因导致资本充足率大幅度下降,严重危及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及时采取补充资本、控制资产增长、控制重大交易授信、降低杠杆率等措施。
  投保机构有前款规定情形,且在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未改进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提高其适用费率。
  第十七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发现投保机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建议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八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使用存款保险基金,保护存款人利益:
  (一)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直接偿付被保险存款;
  (二)委托其他合格投保机构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代为偿付被保险存款;
  (三)为其他合格投保机构提供担保、损失分摊或者资金支持,以促成其收购或者承担被接管、被撤销或者申请破产的投保机构的全部或者部分业务、资产、负债。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拟订存款保险基金使用方案选择前款规定方式时,应当遵循基金使用成本最小的原则。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有权要求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
  (一)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担任投保机构的接管组织;
  (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被撤销投保机构的清算;
  (三)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投保机构的破产申请;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情形。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前款规定情形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足额偿付存款。
  第二十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收取保费;
  (二)违反规定使用、运用存款保险基金;
  (三)违反规定不及时、足额偿付存款。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投保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予以记录并作为调整该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的依据:
  (一)未依法投保;
  (二)未依法及时、足额交纳保费;
  (三)未按照规定报送信息、资料或者报送虚假的信息、资料;
  (四)拒绝或者妨碍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核查;
  (五)妨碍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存款保险基金使用方案。
  投保机构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对投保机构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公示。投保机构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还可以按日加收未交纳保费部分0.05%的滞纳金。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决定接管、撤销或者人民法院已受理破产申请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适用本条例。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来源:国务院官方网站、CCTV、搜狐财经、人民日报微信公号 (综合凤凰财经、腾讯财经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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